【部门征集】中国竞彩网征求《宿州市2023年度“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二版)(征求意见稿)》建议的通知
各市直有关单位、市局各有关业务科室:
根据《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竞彩网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宿州市商改办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对“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为确保市场监管任务有序组织、高效推进,经研究,特制定《宿州市2023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二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4月4日下午下班前,将意见书面反馈到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邮箱:szxyk2019@163.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电话:3025755 。
附件:《宿州市2023年度“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二版)(征求意见稿) 》
宿州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附件:宿州市2023年度“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二版)(征求意见稿)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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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抽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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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市、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取,其他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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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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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3年度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动部门、气象部门 |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国动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在建工程项目,小于1%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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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动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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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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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3年度ODS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 部门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涉及ODS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的企业 |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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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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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3年度拍卖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主管部门 |
是否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是否存在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 |
全省拍卖企业 |
市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市按5%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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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拍卖业治安管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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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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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3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经营性公墓 |
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市抽查数量不少于2家 |
2023年8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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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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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3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高于10%,由各级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3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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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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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3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货运平台)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情况的检查;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的检查。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由各地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原则上各市抽查1至2户网络货运平台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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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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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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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联查部门或变更抽查内容的抽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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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3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全省宾馆、旅店 |
县(市、区)级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市、区)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3万户宾馆、旅店,各地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广播电视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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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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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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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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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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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3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预约出租车)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网约车经营人)检查 |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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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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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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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情况;报酬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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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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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3年度全省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省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各地实时数据,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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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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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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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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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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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级部门发起,市县需配合落实的抽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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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3年度全省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2023年度全省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
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安徽省工程咨询单位 |
省、市、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发起,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兼顾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2023年8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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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情况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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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3年度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3600余户,按3%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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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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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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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全省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1.4万户,总体抽查比例约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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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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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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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3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 部门 |
新生产机动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抽查9家。 |
2023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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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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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销售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
新机动车销售企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238家(动态更新),按5%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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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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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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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能力及履行情况,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情况。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
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委网信办及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对应的市级部门 |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省通信管理部门、省公安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网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超过15%。 |
2023年4月至10月 |
依据《中国竞彩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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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理部门 |
网约车平台网络应用、服务器设置等相关信息检查;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保报告、备案证明、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报告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建设等相关材料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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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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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
支付结算业务合规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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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网信管理部门 |
网上内容处置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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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3年度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省内登记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重点抽查的有机肥料企业约25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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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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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3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检验化验仪器情况检查;各类管理文件和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455家,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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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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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门联合抽查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标识检查等。 |
全省发证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52家,按照60%比例检查。 |
2023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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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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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系谱、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持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申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的单位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248家单位,按7%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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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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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兽药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企业的厂房、车间、仓库、检测仪器和生产设备、企业法人、负责人和生产人员的情况检查;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和各类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及兽药标签说明书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
全省兽药生产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检查指导。 |
42家,按照10%比例抽查 |
2023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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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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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农药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材料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情况 |
省级发证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检查指导。 |
93家,按照6%比例检查 |
2023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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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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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3年度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35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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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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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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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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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全省旅行社及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省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22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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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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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车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检查;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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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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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3年度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全省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市、县(市、区)级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统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在1个市抽取20户规上工业企业、5户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5户规上服务业企业和20个投资项目。 |
2023年4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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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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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23年度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务情况等。 |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270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9月 |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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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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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23年度全省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状态检查;业务行为检查;公司治理检查;监管指标检查;重大事项检查;租赁物检查;注册资本缴付检查。 |
全省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公司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258家,按照100%比例抽查。 |
2023年3月至9月 |
全省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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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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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23年度特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随机抽取1家生产企业和4家经营企业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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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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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23年度税收风险异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税务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税务局牵头发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基数约500户,按10%比例随机抽取,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提高抽查比例。 |
2023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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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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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23年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海关部门 |
企业海关备案基本信息情况检查;企业诚信情况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我国及出口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标准检查。 |
全省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各隶属海关、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肥海关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共835家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按12%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在“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领域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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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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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管理情况检查。 |